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徒步者随团户外期间偏离路线后猝死 法院: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组织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- 今日头条网友怎么看

徒步者随团户外期间偏离路线后猝死 法院: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组织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- 今日头条网友怎么看

更新时间:  发布时间:2周前   浏览次数: 6

徒步者随团参加户外活动,其间偏离路线,后突发疾病身亡。死者家属将活动组织方起诉至法院,北京平谷法院近日就此判决,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,活动组织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。

2023年9月,某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活动信息,其中载明了活动路线、报名须知、活动守则、免责声明等内容。张某报名参加了由该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,并交纳了活动费用98元,包含交通、领队和保险费用。张某在报名信息的“户外经验”中描述:有一定户外经验和露营经验,去过东灵山徒步露营,徒步过喀纳斯,京西古道,鹿皮关长城等。

2023年9月10日,张某随团乘车至河北省怀来县天漠景区老虎背参加上述徒步活动。当日15:48,有团队成员发现张某的红色背包,之后确认张某丢失。后团队成员在红色背包附近找寻张某未果。当日18:41,领队报警。2023年9月15日,通过公安、消防等力量在天漠景区老虎背的搜救,在老虎背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,经家属确认为张某。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,排除他杀、自杀可能。怀来世济医院出具的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记载,张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。

张某亲属认为某公司等作为本次徒步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张某死亡结果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,并向张某的亲属赔礼道歉。

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活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。

首先,被告某公司作为此次徒步活动的发起人,制定出行日期、路线、经费、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,且向所有出行队员收取98元的活动经费,具有一定营利性质。该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保障,应对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其次,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参加被告某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中,应遵守该活动的组织安排,跟随由某公司安排的领队统一行动,发现其尸体时,其位置处于路线之外的西侧山坡密林中,偏离了活动组织的路线,且在公安、消防等组织大量人员在徒步路线附近搜救了5天后才发现其尸体,说明其偏离某公司制定的徒步路线较远。而且其发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向领队报告,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,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,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综上所述,法院认为对于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,由张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,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。本着案结事了,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,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,该案以调解结案。

法官介绍,参与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,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的,参与者请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该案中,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需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承担主要责任,组织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某公司作为组织者在人员登顶休息后,未及时关注仍在休息的张某的身体状况,而是丢下张某让其等待后续队员,就继续组织队员前行,未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,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法官提醒,在进行户外活动时,参与者要合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,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规则,遇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,以免发生危险。而活动的组织者也要仔细评估户外活动路线的危险性,随时关注参与者的身体情况,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,根据实际户外情况进行调整,确保活动安全开展。

通讯员/胡凯程
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

编辑/李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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